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Google對網路言論自由拉警報

Google對網路言論自由拉警報

議題論述:網路言論自由

http://sex.ncu.edu.tw/members/Ho/Olist.htm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網路言論自由界限

開放的網路國度 言論保護之場域?


開放的網路國度  言論保護之場域?

如果從網路的特性來探討言論自由,就有如美國西部拓荒時期,愛打抱不平的牛仔們用槍隻來捍衛自己的圈地,充滿著理想與正義。雖然走過蠻荒的年代,但虛擬的網路世界裡,確有如西部開拓時期般的充滿著未知,仍有待轉移實體世界的規制甚或是重新創造來導入網路世界。


言論自由在最近的台灣社會裡,因為一個被揭露的祕密帳戶,而成為家喻戶曉的重要討論焦點;在政府、媒體、學者、公眾輿論的眾聲喧譁中,「言論自由」成為事過境遷後的裝飾工具,表面的文字似乎從未有機會在我們的環境理實際俱現它的內含意義。

所謂的言論自由,以最簡單明白的話來解釋:「我擁有此一基本的言論自由與保護,於特定的場域有發表言論的自由,同時不受到任何事先的監審(Censorship)與限制(Prior Restrain),並對此言論內容負完全責任;而此言論應包括語言與非語言之型式」。這一段對言論自由的簡短詮釋,卻是號稱民主大國-美國,在歷經多少波折之後所得來的一絲民主的瑰寶。

但是,從歷史的衍流過程中,「言論自由」一直是個令當權者愛恨交加的名詞,也因此命定般的永遠得不到它安定無虞的保障。就在網路快速發展,迅速延燒全世界的同時,網路上資訊過載與不當言論的批評聲浪,讓言論自由又再一次的在網路環境中,面臨了另一個挑戰。以美國為例,1996年首先點燃戰火的「通訊端正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 )就在Reno v. ACLU的案例中受到了挫敗,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通訊端正法案」部份條文違憲,讓網路言論自由的保護戰爭,在初期得到了應有的重視。

如果從網路的特性來探討言論自由,就有如美國西部拓荒時期,愛打抱不平的牛仔們用槍隻來捍衛自己的圈地,充滿著理想與正義。雖然走過蠻荒的年代,但虛擬的網路世界裡,確有如西部開拓時期般的充滿著未知,仍有待轉移實體世界的規制甚或是重新創造來導入網路世界。

在論言論自由的時候,許多人常常忽略了發表言論場域的重要性。以西方自文藝復興以降的自由市場理念發展,讓訊息交換與流通於無限制的市集之中,讓這些地方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公眾論壇(Public Forum),諸如法院、市民廣場等地方,都在歷史的成因上成為一個允許公民發表言論的場域。而後又再度發展衍伸至傳統印刷媒體及現代發展快速的電子媒體,這些媒體所提供的版面空間與播送時間,儘管印刷媒體與電子媒體所享有的言論保護程度有所不同,但確是現代社會發表言論一個非常重要的場域。

而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讓此一新世代的傳播工具更甚至發展到大眾傳媒的角色,使得網際網路又再度面臨了所謂言論自由的激盪與挑戰。以美國為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保護言論自由的重新受到重視,也才開始於 1925Benjamin Gitlow 他上訴最高法院,對抗州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獲得勝訴後,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才得以抬頭。之後,第一修正案在美國成為言論保護的最佳護身符。但就如先前所言,這一塊虛擬蠻荒的國度裡,仍然接受著來自各方的挑戰;美國從1996年的「通訊端正法案」到2000年由前美國總統柯林頓所簽署的「兒童網路保護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都企圖以法令來限制網路言論的自由表達,而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更根據「兒童網路保護法案」要求各級學校與圖書館必須在今年(2002)七月一日前裝設過濾軟體,以杜絕不當言論,但此舉也已遭受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與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的質疑與反對。不僅美國如此,法國於1996年修訂的「電子通訊法」(The French Telco Act)也同樣遭受到違憲的批評聲浪。

走過鉗制與開放的年代,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在美國外來的關切下,重新思考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但是,人民與傳媒能否享有免於被監審(Censorship)與事前限制出版(Prior Restrain)的基本言論表達自由,以西方的演進過程來看,可能仍然還是個未知數。而這份不確定感與茫然的未知,也加速的隱現於網路的世界裡。

舉最簡單的例子:到處充斥於網路世界的線上討論版,這個類似電子大字報的討論區塊,就缺乏有效的機制來保護言論的自由表達。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版主未經發言者同意,在身兼訊息守門員(gatekeeper)的角色責任趨使下,往往預設立場,在未知會發表言論當事者的情形下,逕自刪除網上張貼言論。此種情形不僅發生於廣招會員,以提供免費網路空間的網路服務公司,更常發生在以特別興趣為主題,由個人架設的網站族群裡。如果以監審(Censorship)與事前限制出版(Prior Restrain)為測試尊重張貼者言論自由與否的標準,此種未經原張貼者允許的情況下而任意刪除之行徑,其實已經侵犯到這得之不易的基本言論自由。

但是言論的粗穢、不雅、攻訐與不實,卻成為言論自由不可無限上綱的最好託辭。其實,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可以事前限制我發表,但我會為我所言的一切負責。」以目前在台灣法律尚未如美國般的先進將誹謗罪列為民事賠償,發言者仍須為言論負責入獄的同時,似乎CensorshipPrior Restrain 這兩個詞彙,都因有刑法作最後的把關而顯得不重要了?

在現存政治體制下所衍生出的現勢環境裡,網路國度言論自由的要求呼聲似乎顯得薄弱了些。儘管立法管制網路空間的聲音四起,但不禁要問的是,如此的立法與管制,真的能夠找到大家所追求的言論自由權與網路秩序兩者間的平衡點嗎?或許,充滿無限可能的網路,能回答這個疑惑。(本文作者李曉陽為TWNIC管理師)

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網路散播不實言論

網路言論

網路言論的觸法問題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言論自由宣導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hQwzHoX5Bw&noredirect=1

網路普及 NCC:言論集中度 難客觀衡量


網路普及 NCC:言論集中度 難客觀衡量

中國時報【陳文信、劉宗志╱台北報導】
壹傳媒交易案備受各界關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石世豪明天將就「防止媒體壟斷及言論集中化現象」相關業務赴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但在NCC昨送抵立委辦公室的書面報告中,卻未提防止媒體壟斷的政策,反而強調媒體的言論集中度並無客觀衡量指標,引發交通委員會立委管碧玲質疑有意為壹傳媒交易案放水。
根據報告內容,NCC指出,由於網路普及,民眾接收資訊的管道愈來愈多元,傳統廣電媒體及報業皆已不再獨領風騷;網路媒體及社群網站的快速崛起,已有取代傳統媒體成為民眾獲得訊息的重要來源之勢。
報告更直指,網路的興起也瓜分了傳統媒體的閱聽眾,使得以廣告為主要營收來源的商營媒體都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變,「非採行新的經營模式,不足以因應這種變局。」
而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近日也陸續接洽幾位特定對象,商談共同投資壹傳媒事宜。由於壹傳媒公告將在二十七日簽約,外界預期,若有第四方買家,這幾天勢必就會浮出檯面。
針對各界關注的言論集中度問題,報告則指出,「言論集中」其實是借用自產業經濟學衡量市場競爭程度的指標,是以市占率為計算基礎;但多元的意見內容及其價值取向不像一般的產品或服務,缺乏客觀的數量或範圍可量測,至多只能參照產業經濟學上的集中度概念,類比或推估所謂「言論集中」程度。
報告更指出,各國用以衡量意見自由多元的指標,大抵以媒體的市占率或收視(聽)率為基礎,推估該媒體對於公眾意見的潛在影響,但個別國家依其媒體產業生態不同,衡量方式差異頗大,並無一致標準。
對此,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批評,該份報告對媒體壟斷及言論集中的問題,隻字未提政策執行方向,只見NCC在未進行任何科學化的調查研究,就急著判定言論集中度並無客觀衡量指標,顯然是想全力替財團護航。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

中時晚報   論壇   921119
言論自由與言論責任──一個民主社會不容逾越的分際
 中晚社評 非常光碟事件愈演愈烈。新聞局出面表示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可以受到公評,不應該加以取締。
 對新聞局「言論自由」的說法,我們深表認同。我們也認為它的內容屬於「公共議題論述」,因此其言論自由應該得到保障。然而,此中仍有一個不容逾越的分際,此即「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的自由,與此相對應的,即是 言論責任。任何人都有言論的自由,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誰都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但同時言論的行為者本身也應負起相對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刑法有誹謗等罪刑存在的理由。言論者可以說任何話,作任何評論,但他如果以不實的誹謗、語言暴力去傷害到任何一個人的時候,他就可能受到被傷害者的控告。自由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上。這是自由主義者海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早已言明的。
 基於此,我們認為任何一種光碟,無論它出之於何種形式,是存放在書本中的附贈品,或是自行販售,只要合法登記出版,本身即是一種出版品,一種媒體,無論它是有聲無聲,無論它是影像文字,它的言論自由是應該受到保障的。它的文字與影像如果有違善良風俗、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例如色情影片),有必要加以限制、查禁,但它也應該屬於刑法公訴,或媒體監督部門(無論是民間監督團體還是政府)的權力。即使今天它的言論可能傷害到某一個政黨,某一個個人,但這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誰都不應該加以限制。
 然而,我們所不得不要求的是:它也應該負起相對的責任。換言之,如果它傷害到個人、團體,這個言論所構成的誹謗,就不能免除責任。無論這個被傷害者是現在的邱毅、陳文茜,還是某些人所假設的陳水扁總統的女兒,被傷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這就是言論自由必須負起的相對責任。這也是為什麼任何媒體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的原因。
 然而,這一次的光碟和平面與電子媒體,或甚至一般出版品有什麼不同呢?它的差別何在?
 差別在於它不署名,不出面承擔任何責任。換言之,它只想享有言論的自由,卻不承擔任何言論責任。它是出之以一種行為者不在的形式,隱藏在後面,卻用「言論自由」為名,行傷害他人之實。其後果即是被傷害者本身無法進行任何反抗,也無法追究任何責任。一個沒有責任的自由,其後果即是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自由之名以行,但不承受相對的社會責任。
 這正如當初偷拍光碟曾流傳出一些名人隱私一樣。如果他們出之以公開的形式,署名出版。它也應該得到出版保障。但它要負起的即是被控告的法律責任。今天,非常光碟的言論自由當然應該得到保障,但它必須公開署名,為自己的言論負責。然而它卻宣告了行為者的不在。換言之,如果新聞局所言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乃是基本人權,但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卻看不到被傷害者的人權,有任何一點點的保障。這難道是人權政府的做為嗎?
 政府所應該做的,因此不是大談「言論自由、公共議題論述」這種空話,而是為民眾追查出誰是光碟的製作者,誰是負責的人,讓受害者有追查法律責任的對象。這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權。政府不這麼作,就是失職,並且在不自覺之間,成為共犯結構。
 此外,這一片光碟中的演員有沒有責任?這一次演員拚命哭訴遭到迫害,然而他們可以沒有責任嗎?我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理甚易明,它是一個媒體,既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自然有言論責任。今天安迪也罷,王小芬也罷,他們都在光碟中散播了言論。不管這個言論是由於他是演員,所以只是照劇本演出,或者其本身的觀念,但整個的傷害行為、誹謗他人的言論,出自於他的口中,傷害已經構成了。演員可以生活不易,所以接工作而得到同情,但這個行為卻不能沒有責任。這正如記者在報紙寫稿子,必須負言論責任,而把不能責任都推給媒體;或如某人在報紙刊登誹謗他人的廣告,但宣稱他只是受委託,所以沒有責任,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演員的情境可以同情,但責任不能不追究。否則就失去言論自由的意義。
 新聞局「言論自由」的原則沒錯,但他只說了前半段,卻遺漏了關鍵的「言論責任」。我們所不能不嚴肅指出的是,僅僅講自由而無責任,將讓社會以為不負責的言論是一種自由,到最後泛濫成一種無節制的人身攻訐、漫罵、傷害,都假自由之名以行。屆時,不管是言論自由、媒體都可能被視為與光碟一樣的貨色,被社會所唾棄。它所傷害的不僅是媒體,更是「言論自由」,這個無比莊嚴、無比神聖的天賦人權。
 是的,在言論自由的背後,所藉以支撐起來的基礎,恰恰是言論責任。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對自由與人權不容混淆的分際。

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

我國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係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自然應該盡力維護,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只是言論自由,個人的隱私、人格權,以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所保障,當發生基本權利碰撞時,就要加以權衡,各自退讓。所以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防止言論傷人或危及公共利益。如果超越言論尺度,而為法律所不容許時,行為人將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也就是除了刑事處罰外,若有被害人的話,行為人也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http://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1#top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定義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定義
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同義詞是「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特別用於不僅是言語說話,也包括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不論是那個國家的人民,都有發表你意見的自由,可以透過各式媒介(個人、電話、電視、廣播、報紙、雜誌、書籍、網路等)、跨越國界,去自由地尋找、接受與傳遞訊息,而且這種活動不會受到他人干擾。
http://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1#top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新北市網友臉書按讚結果被告毀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wHcX0hPh7Y&playnext=1&list=PLDE0F24D9A9A8B21F&feature=results_main

youtube影片

中天新聞 8/13


【中天】8/13 臉書按讚遭告! 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8iUr5gOdw


youtube影片

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

按「讚」即分享廣告 臉書挨告

按「讚」即分享廣告 臉書挨告

 
(中央社台北20日電)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最為人熟知的特點-「讚」按鈕,可能使臉書與其共同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冒著被名流或普通老百姓控告的風險。

英國「每日郵報」(Daily Mail)報導,目前臉書用戶對產品或感興趣事物按「讚」時,用戶的朋友也會看到這些動態,而這可能違反美國加州法律,因為該州法律禁止未經授權,利用個人喜好作為商業用途。
首宗控告臉書的相關案件出現在加州聖荷西(SanJose),多名用戶宣稱,由於該網站利用「讚」按鈕做廣告,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傷害」。臉書試圖要求駁回該案,但遭法官拒絕。
臉書今年1月首次推出「行銷」(promotions)功能,用戶可選擇對產品按「讚」,這些產品通常與獎品、或甚至是線上遊戲的獎金結合。祖克柏認為,可信賴的推薦是最有力的廣告。
然而,美國法官柯(Lucy Koh)堅決認為,倘若用戶選擇對特定產品或感興趣事物按「讚」,他們應有權獲得商業廣告代言的部分收益。
臉書先前才解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 Commission)的1起隱私權控告,當時臉書被控曾承諾對消費者在臉書上的資訊保密,但隨後卻讓這些資料可供分享並公開。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臉書按讚也被告?

2012年12月8日 星期六

新北市網友臉書按讚結果被告毀謗

新北市網友臉書按讚結果被告毀謗 http://www.youtube.com/user/laiming1234#grid/user/DE0F24D9A9A8B21F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法新社舊金山22日電) 根據今天取得的法庭文件,社交一哥臉書(Facebook)遭指網站的「動態贊助」(Sponsored Stories)功能不當利用會員作廣告用途,現該網站已就此案達成和解。
文件未公開和解金額,但該份在加州聯邦法院提交的聲明指出,兩造已同意終止訴訟。
這起告訴控告臉書在會員到特定公司網頁按「讚」後,進行不當廣告行為。該案原本企圖對臉書提起集體訴訟,關係到數以百萬計的臉書會員。
會員按「讚」的動作會發布到朋友的動態消息頁面,意即按讚的會員已為該公司的產品背書,在有些情況中,會員的檔案或照片還會出現在「動態贊助」中,原告主張這是一種廣告形式。
原告並且指控,臉書讓會員誤以為他們可以限制此類的背書消息使用他們的照片或圖像。(譯者:中央社徐嘉偉)1

網友「臉書」嗆聲

網友「臉書」嗆聲丁國琳連「按讚的」也告

藝人丁國琳又被恐嚇,這次又有網友因為看她演的反派角色,入戲太深,在丁國琳的臉書留言,要她多注意女兒的安全,還說不要學姓白的,言下之意,似乎就是拿白冰冰女兒白曉燕遭綁架撕票一案威脅她;丁國琳氣不過,除了在臉書跟這名網友互嗆,還直接提告,甚至連當時2名在這則留言上按讚的網友,也一起提告。

本土劇片段:「嘉明,對不起,都是因為要陪我,害你耽誤到很多事情。」

本土劇中,丁國琳飾演的韓湘琪,是個精明卻又心機重的角色,有網友疑似看了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直接在丁國琳臉書上嗆聲,要她多注意女兒的安全,還說不要學姓白的,似乎是就是拿白冰冰女兒白曉燕,遭到綁架撕票這件事情,來威脅她,下面還有2名網友對這則留言按讚。

再度被恐嚇,讓丁國琳氣炸了,回覆網友說,是不是分不清楚現實跟戲劇,順便再提之前她被2名網友恐嚇,最後網友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的案例回嗆。藝人丁國琳:「要讓大家知道,網路並沒有免責權,請大家在看戲的時候,不要把現實跟戲劇分不清楚。」

事關女兒人身安全,丁國琳連2名按讚網友都一起告,還貼出這3名網友的大頭貼,寫說連按讚的都要去說明按讚意圖,不過也有人認為,按個讚都出事,是不是有點小題大作。民眾:「可能會少按一點。」

但其實按讚被告的,早有前例。挨告網友許小姐(2011.10.22):「按讚而已,就這樣而已。」記者:「這樣就被告了?」許小姐:「對對對,覺得瞎爆了這樣子。」

去年10月,有位許小姐在臉書上,看到一篇轉貼文章,內文嘲諷自家老闆,順手按個讚,也收到法院傳單,但這個案例,後來被判不起訴,因為法官認定,對臉書使用者來說,或許只是個習慣動作,看來為了避免惹爭議,以後上臉書按讚,可要看仔細。

網路貼文、按讚要謹慎

網路貼文、按讚要謹慎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記者蔡彰盛)

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臉書按讚遭告! 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訴


http://tv.fanswong.com/play.php?mid=11808

8/13中天新聞

「按讚」恐被告! 許博允擬告7000名網友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social/10475033/%e3%80%8c%e6%8c%89%e8%ae%9a%e3%80%8d%e6%81%90%e8%a2%ab%e5%91%8a%ef%bc%81%e3%80%80%e8%a8%b1%e5%8d%9a%e5%85%81%e6%93%ac%e5%91%8a7000%e5%90%8d%e7%b6%b2%e5%8f%8b

壹電視

臉書按讚挨告 以後誰還敢玩?


http://key88.net/article33886.html

臉書按讚被告重誹謗 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video/general-19458039/title-27691998.html#crsl=%252Fvideo%252Fgeneral-19458039%252Ftitle-27691998.html

Yahoo新聞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全國法規資料庫-妨害名譽及信用

第 23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

妨害名譽及信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315 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